本案位處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門戶位置,為重要之活動節點空間,可發展文化藝術、休閒遊憩機能複合之商業使用,及水上觀光遊憩與遊艇活動之渡輪站、碼頭等,提供地區高品質及多元化之休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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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面積:
計畫面積
| 用地分區 |
面積(公頃) |
| 廣五 |
1.28 |
| 特文一之二(國有地) |
3.58 |
| 特文一之二(市有地) |
1.65 |
| 小計 |
6.51 |
2.供商業投資面積
特文一之二5.23公頃(建蔽率50%,容積率200%,允許接受容積移轉,及允許集中容積形成地標建築)。
3.基本土地投資(單位地租)
(1)單位地價
a.預計標售單位地價:16,000元/㎡(每年調整一次)
b.預計公告地價4,800元/㎡(每3年調整一次)
(2)單位地租
a.興建期地租=公告地價×1%=48元/㎡
b.營運期地租=公告地價×5%×60%=144元/㎡
4.交地時間:預計98年底。
5.可享優惠條件:(二者擇一)
(1)除有享有標準租金六折、中長期資金融資優惠及優惠貸款外,民間機構投資金額,若達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有租稅優惠(如所得稅、地價稅、所得稅、投資抵減等)(另詳促參優惠措施)。
(2)國有土地租金「四免六減半」至98年底止。
6.投資方式:BOT。
7.投資金額:10億元。
8.是否可依促參法自提
可依促參法46條自提。民間投資者可依其發展構想,提出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關申請(詳附錄一)。
【特文一之ㄧ允許使用類別】
| 使用類別 |
是否允許使用 |
| 戲院、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及訓練場。 |
○ |
| 舞廳(場)、酒家、酒廊、特種咖啡茶室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
△ |
| 大型商場(店)或飲食店。 |
○ |
| 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
○ |
| 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 |
△ |
| 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 |
△ |
| 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 |
○ |
| 民宿、旅館。 |
○ |
| 國際觀光旅館。 |
○ |
| 娛樂設施:遊樂園業。 |
○ |
| 教科文展示場館、水族館、音樂廳、國際會議中心及其他展示支援設施。 |
○ |
| 創意研發設施:藝文社團、創意及研發機構、育成中心。 |
○ |
| 導覽中心、文化工作室。 |
○ |
| 設置車站、輪渡站、碼頭、棧橋或曳船相關設施,以提供水上觀光遊憩與遊艇活動之所需。 |
○ |
註:「○」表允許使用,「△」表應經台南市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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