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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漁光島灘岸旅遊區
未來開發構想模擬透視示意圖(僅供參考) 配合安平舊港口的打通,未來漁光半島將成為孤島,成為最有潛力發展為豪景住宅區及親水遊憩區的臨安平內港之島嶼。善用其地理位置條件,導入休憩、住宿、餐飲、購物及海域觀光等複合式遊憩體驗,可造就一處全國獨一無二的國際級觀光渡假據點。

【本案及週邊開發內容說明】

1.市地重劃開發

漁光里灘岸旅遊特商區、車站3及特住區市地重劃作業,本案涉及用地有第一種特定商業專用區面積約5.73公頃、車站用地1.65公頃,合計約7.38公頃。

2.開發內容

因配合本案用地取得時程分為兩期開發,第一期為廣場用地、保護區及灘岸部分,第二期為特商一、車站3國有地部分,開發內容及分期方式說明如下:

【開發內容及分期方式說明】
用地 開發方式 設置內容 用地面積
保護區及灘岸 OT或委託維護管理 生態展示教育解說中心(包含附設簡易遊客中心)、海濱遊樂設施 32.98公頃
特商一 私有地BOO 休閒商業購物中心、商店街 4.73公頃(其中3公頃為抵費地)
公有地BOT 海景休閒渡假旅館 1公頃
車站3 BOT (方案一)
  1. 遊客中心、停車場附屬商業設施
  2. 國際休閒會議渡假中心
(方案二)
  1. 遊客中心、停車場
  2. 商業購物中心、會議展示設施
1.65公頃
廣場1 OT或委託維護管理 戶外廣場 1.19公頃

3. 週邊開發案內容

(1)國內漁港遊艇碼頭(規劃中)
(2)國際商港遊艇碼頭/遊客中心(位漁光島東側碼頭區,規劃中)

4.計畫面積/土地公有或私有

(1)計畫面積
包含第一種特定商業專用區面積約5.73 公頃、車站用地1.65公頃、廣場用地面積約1.19公頃、保護區、西側沙灘及水域(可規劃水上活動部分),總面積約41.55公頃。

計畫面積/土地公有或私有位置圖
計畫面積/土地公有或私有
用地分區 面積(公頃) 建築開發用地
車站3用地 1.65
特商一(國有地) 1
特商一(私有地) 4.73
廣場用地 1.19
灘岸及保護區 32.98
小計 41.55 7.38公頃


(2)土地權屬:國有地約佔本案土地面積96%,私有地部分佔本案土地面積4%。

5.可供商業投資面積

可供商業投資(建築開發)之用地計有第一種特定商業專用區面積約5.73公頃、車站用地1.65公頃(無最大建築高度規定), 合計約7.38公頃。

6.基本土地投資

(1)單位地價:96年公告地價1700元/㎡(每3年調整一次)
(2)單位地租
a.興建期地租=公告地價×1%=17元/㎡
b.營運期地租=公告地價×5%×60%=51元/㎡

7.交地時間

必須配合「漁光里灘岸旅遊特商區、車站3及特住區市地重劃作業」時程,可交付用地時程預估為民國100年(必須視實際重劃作業時程而定)。

8.可享優惠條件(二者擇一)

(1)除有享有標準租金六折、中長期資金融資優惠及優惠貸款外,民間機構投資金額,若達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有租稅優惠(如所得稅、地價稅、所得稅、投資抵減等)(詳附錄二)。
(2)國有土地租金「四免六減半」至98年底止。

9.投資方式

針對本案之各用地之開發強度、公共性、公私有權屬情形提出以下三種開發方式:
(1)BOT方式:
a.車站3用地約計有1.65公頃。
b.特商一辦理市地重劃後,公有土地約計有1公頃。
(2)BOO方式:
特商一辦理市地重劃後,私有土地約計4.73公頃。
(3)OT或委託維護管理方式:
保護區及灘岸約計32.98公頃,廣場1用地約計1.19公頃。

10.許可期間及權利金

許可期間為50年,權利金預估2億元(目前仍在評估需視方案調整結果)

11.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至少42.30億元,其中BOT至少15.77億元、BOO至少26.22億元、OT至少0.31億元。

12.是否可依促參法自提

可依促參法46條自提。民間投資者可依其發展構想,提出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關申請(詳附錄一)。

13.影響到投資者之相關法令

(1)招商及程序類:促參法及相關子法
(2)水域活動規劃類: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3)商業區開發之規劃類: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說明書。
(4)環境影響評估法。


【允許使用內容】

•第一種商業區專用區
特商一用地面積約5.73公頃,其中國有地約佔1,000㎡,建蔽率60%、容積率240%,允許使用說明如下:

表 1- 第一種商業區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
允許使用內容
  1. 民宿、旅館
  2. 國際觀光旅館
  3. 娛樂設施:遊樂園業
  4. 教科文展示場館、水族館、音樂廳、國際會議中心及其他展示支援設施。
  5. 創意研發設施:藝文社團、創意及研發機構、育成中心。
  6. 導覽中心、文化工作室。
  7. 設置車站、輪渡站、碼頭、棧橋或曳船相關設施,以提供水上觀光遊憩與遊艇活動之所需。
  8. 戲院、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及訓練場。
  9. 舞廳(場)、酒家、酒廊、特種咖啡茶室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10. 大型商場(店)或飲食店。
  11. 證券及期貨業。
  12. 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13. 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1
  14. 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
資料來源:整理自「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計畫說明書(註:1.為表經台南市都委會審查後通過允許使用。)

•車站3用地
位於漁光大橋下面積約1.79公頃,建蔽率60%、容積率180%,允許使用說明如下:

表2- 車站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允許使用內容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一、停車場。
二、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
三、資源回收站。
四、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
五、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
六、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七、休閒運動設施。
八、郵政及電信服務。
九、旅遊服務。
十、銀行及保險服務。
十一、餐飲服務。
十二、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
十三、補習班。
十四、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
十五、旅館、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
  1. 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用地或鐵路、交通、捷運系統用地(場、站使用部分)。
  2. 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作高鐵、捷運、鐵路車站候車所在樓層,不受專用出入口之限制。
  3. 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4. 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案件,不在此限。
  5. 候車所在樓層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6. 作第七項至第十五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
  7. 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
  8. 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構。
資料來源:整理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廣場1用地
面積約1.19公頃,如採多目標方式得允許使用說明如下:

表 3- 廣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允許使用內容
使用項目 准許條件 備註
地下作下列使用:
一、停車場。
二、休閒運動設施。
三、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四、電信機房。
五、商店街。
六、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七、資源回收站。
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1. 1.面積○.二公頃以上。但作停車場使用,不在此限。
  2. 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
  3. 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4. 作第五項使用時,限於車站前之廣場用地。
  5. 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
  6. 作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
資料來源:整理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保護區
本案保護區得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申請各項使用,另本案基地劃設有保安林地,另外需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辦理保安林解除(必須考量保安林解編之可行性),依本案定位得作為臨時性遊憩設施及露營設施使用。有關此部份住宿規劃可分為傳統露營及露營車方式,增加住宿之多元性。

表 4 保護區允許使用項目
允許使用
一.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之各項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三.公用事業設施
  1. 加油站、加氣站。
  2. 變電所、電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3. 抽水站。
  4. 電信相關設施。
  5. 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6.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7. 廢(污)水處理設施。
  8. 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9. 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10. 其他。
四.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五.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附屬設施、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附屬設施。
七.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八.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九.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分裝。
十一.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十二.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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