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導覽
 

全文檢索
招商情報圖示 招商情報選單

※
招商說明 招商文宣文件下載 招商範圍 招商範圍
招商情報示意圖
 [中文][Home]
:::(一)灘旅產業區
區內有可欣賞台灣八景之一的「安平夕照」之觀夕平台,約19公頃之橋頭海灘公園等,以及四草橋至安平漁港北側河堤之海域,台南市政府將先行開發為海。 本案特定商業區四計畫用地,可引入度假旅館、商店街及主題餐廳等,以吸引大量水上休憩人潮。

1.參考規劃構想

特商四:開發為150房國際觀光旅館,及日間200座位景觀主題餐廳、夜間250座位音樂主題餐廳、500坪美食廣場。
特商四旅館模擬圖 計畫範圍圖

2.計畫面積

– 商業區2.4公頃
– 廣場用地0.6公頃
– 權屬均公有(國有土地)

3.商業投資面積:

特商四2.4公頃(建蔽率80%,容積率240%,允許接受容積移轉,無最大建築高度規定)。

4.基本土地投資

 (1)單位地價
  a.預計標售單位地價6470元/㎡(每年調整一次)
  b.96年公告地價1700元/㎡(每3年調整一次)
 (2)單位地租
  a.興建期地租=公告地價×1%=17元/㎡
  b.營運期地租=公告地價×5%×60%=51元/㎡

5.交地時間:約97年底。


6.可享優惠條件(二者擇一)

(1) 除有享有公有土地標準租金六折、中長期資金融資優惠及 優惠貸款外,民間機構投資金額,若達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有租稅優惠(如所得稅、地價稅、所得稅、投資抵減等)(詳附錄二)。
(2) 國有土地租金「四免六減半」至98年底止。

7.投資方式:BOT

– 年限:暫訂興建3年,營運47年
– 權利金:合計約6,632萬元
• 開發權利金約750萬元
• 營運權利金約5,882萬元

8.基本投資金額:約6.44億元


9.是否可依促參法自提

可依促參法46條自提。民間投資者可依其發展構想,提出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關申請(詳附錄一)。

10.影響到投資者之相關法令

– 招商及程序類:促參法及相關子法
– 水域活動規劃類: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商業區開發之規劃類: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允許使用項目說明】
細部計畫分區 允許使用 例外使用或相關規定
第四種
特定商業
專用區
民宿、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 經本市都委會審查通過後允許使用:
創意研發設施:藝文社團、創意及研發機構、育成中心。
設置車站、輪渡站、碼頭、棧橋或曳船相關設施,以提供水上觀光遊憩與遊艇活動之所需。
廣場用地 (廣2、 3、 7) 廣場使用 地下作下列使用:
一、停車場。
二、休閒運動設施。
三、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四、電信機房。
五、商店街。
六、藝文展覽、表演場所、民眾活動中心。
七、資源回收站。
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前述立體使用須在以下條件下使用:
  1. 面積○.二公頃以上。但作停車場使用,不在此限。
  2. 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通道。
  3. 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4. 作第五項使用時,限於車站前之廣場用地。
  5. 地下建築突出物之量體高度應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
  6. 作截流站、污水處理設施、資源回收站、天然氣整壓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保護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27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及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七、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八、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九、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十一、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十二、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十三、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28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內政部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台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一.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之各項設施。
二.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三.公用事業設施
  1. 1.加油站、加氣站。
  2. 變電所、電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3. 抽水站。
  4. 電信相關設施。
  5. 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6.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7. 廢(污)水處理設施。
  8. 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9. 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10. 其他。
四.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五.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附屬設施、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附屬設施。
七.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八.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九.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分裝。
十一.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十三.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上一頁top